| [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6-0002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12-31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15-县政府005 靖政发〔2025〕167号 |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榆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管理,是指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谋划、申报、储备、投资计划、决策、审批、招标采购发包、建设、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审计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坚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中省市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凡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途径建设。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审定、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具体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按照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分置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发改局:履行县政府授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一是建设和管理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二是提出政府投资计划总规模及分行业项目安排建议;三是牵头编制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四是拟定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直接前期服务费用上限价审核参考意见;五是综合协调、调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监理服务工作;六是统筹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审联办;七是编制发布全县材料价格目录;八是组织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的合规性评估论证;九是对项目建设工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十是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十一是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十二是负责监督检查全县项目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财政局:会同发改局编制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审核、办理和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办理、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拟实施项目专项规划编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出行业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本行业领域负责的,由相关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实施的政府投资及奖补重点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参与评估、论证和审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指导意见。
各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奖补和贴息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八条健全项目谋划储备长效机制,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要根据国家战略、投资导向、产业政策、重要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谋划提出未来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附件2)。项目入库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由发改局负责入库审核,统筹编制未来五年县政府投资项目库,报县政府研究,落实项目动态调整。
第九条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10月底前编制县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条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库的项目,由发改局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预审,提前研究和论证项目用地、规划、环保、能耗、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财政局要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根据三年滚动计划逐年安排,优先保障中省市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在履行评估决策程序后,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11月底前编制来年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支持),报发改局预审。发改局于每年12月中旬,汇总各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形成初步意见推送至财政局衔接财政预算,财政局统筹县级可用资金,于12月底前将资金可落实情况反馈发改局;发改局梳理形成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经财政局复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以县政府文件按程序下发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发改局预审并征求财政局意见后,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人大批准。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联审联批服务
第十三条县重大项目审批服务专班要将县政府确定重点保障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专班调度,严格按照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办法进行保障、推进。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专人负责本行业领域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确保按期办结。
第五章项目前期服务
第十四条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前期服务费用(附件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费用上限参考价审核申请,由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统筹考虑收费基价、行业规范及定额规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全县市场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统筹,据实进行费用上限参考价审核,并出具审核建议。
第十五条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施工监理服务综合协调、调度工作。项目单位提出前期及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申请,逐项说明项目情况、必要性及依据、总体目标、支出事项、工作进展等,由发改局复核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县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发改局按照工作进度和调度结果提出拨付意见,相关费用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给项目单位,并做好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项目评估决策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评估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为提高评估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项目,涵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作为评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评估内容主要包含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和实施方案评估。
项目建议书评估重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素条件,通过调查研究、市场预测,从宏观上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重点: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条件,建设规模与内容,工程技术方案,项目估算,招标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功能及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符合性,设计规模和范围是否存在变更;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报批手续、是否获得县发改局同意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达到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说明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备及材料等选取是否合理、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等专业要求,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总概算编制是否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中的数据一致等。
实施方案评估须同步涵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内容。
第二十条投资额度小于100万元的乡村振兴或小于6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决策过程须形成书面记录。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改局对项目合规性评估后分别出具项目建议书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实施方案评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引入业务专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评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项目评估意见后,按程序开展相关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及发改局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评估论证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评估论证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地方材料价格由发改局组织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参照省、市和周边地区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按照旺季、淡季公布指导价格。其他价格在榆林市造价管理站或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同期信息价基础上,予以下浮后执行,执行顺序为县、市、省。苗木价格执行榆林市绿化委员会发布的同期指导价。特殊材料价格由项目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单位共同询价或考察认价。
第二十七条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报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材料价格参照当季度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出具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审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落实资金来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予以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内容及变更概算,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变更概算在5%以内的,经分管县级领导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由财政局完成变更工程预算评审;变更概算在5%—10%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项目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变更事宜,提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财政局完成变更工程预算评审(附件4);变更概算超过10%的,一律先追责、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章招标采购发包管理
第三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乡村振兴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采用“三重一大”直接选择承包单位并备案的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乡村振兴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三重一大”方式直接选择承包单位并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按“三重一大”程序实施,并向财政局、发改局备案(附件6)。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自主实施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
自主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实际自主确定实施方式。
第九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下开工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单位应按月向县统计部门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经过所有单项工程验收且符合设计要求的,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局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综合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八条综合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应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督帮,采取在线监测、座谈协调、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项目按计划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据发改局核实和调度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十四条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纪委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项目审批、概预算调整、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档案管理等规定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责任、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由于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工作失误,导致项目概算批复投资严重背离实际的,应由纪委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造成超概的,县政府予以通报,责令停止组织实施并限期整改;造成超概的,除县政府予以通报外,视情节轻重情况,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设计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概算与实际投资有较大差距的,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并开展信用惩戒,连续两次出现类似情况的,限制其两年内在靖边县承接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前期工作任务的;
(二)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的;
(三)项目未能按期开工的;
(四)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率连续排名靠后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进度信息的;
(六)已开工项目未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省、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靖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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