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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13 10:02:3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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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租房管理,严格落实中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根据《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3〕5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资格。

经核查,以下28户(详见附件)承租家庭违反上述规定,经我中心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收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公示期限
    公示期自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向我单位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受理方式
    联系电话:0912-4629231
    联系地址:靖边县党政第二办公区2号楼603办公室

附件:2025年第一批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名单

靖边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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