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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10:56:2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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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切实做好我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库申报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3〕50号)和《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函〔2024〕66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启动我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轮候资格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040元/年。

4.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028元/年。

4.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前登记的非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的靖边籍户口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居住满1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245元。

5.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靖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五)其他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全县工作的中省市县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已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家庭,不作为租赁型保障房轮候登记对象。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

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申报,无单位的在张家畔街道办申报。

备注各受理单位需在2024年12月27日前将本次集中受理合格人员花名表、申报材料、《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等一并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中心);其他未能在规定时间申报人员可在本次集中受理工作截止后由受理单位继续日常性受理新轮候资格申请对象。

三、申报所需材料

(1)《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各1份(自行在通告附件中下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和工作年限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住房证明;无工作的,由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

(6)中、省、市、县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供劳模、英模证书或相关证明;引进的特殊人才由县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7)申请人租房住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对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四、申请、审核和轮候排序程序

(一)申请方式。以家庭或个人方式进行申请。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农村独自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进行个人申请。

(二)申请程序。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部门(企业)或街道办受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的“一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三)受理。采取本次集中受理、后期常规受理的方式进行;常规受理在本次集中受理、轮候顺序确定后,由受理单位继续日常性受理新轮候资格申请对象。

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的受理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新就业人员的受理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张家畔街道办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由所在系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所在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别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合格人员花名表、申报材料、《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等一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审核。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受理名单和申报资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出具协助核查函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

审核工作组采取分组的形式,通过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代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通过新闻媒体及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告,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顺序排序程序。

(五)轮候。对本次集中受理审核公示后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将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集中排出轮候申请人的轮候顺序号;对于常规受理审核公示后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以受理时间前后顺序作为轮候顺序依序排在本次受理轮候顺序末位轮候对象顺序号之后。

轮候库轮候顺序确定后,要将轮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轮候顺序号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所公示轮候顺序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直接纳入轮候库。

全县实行轮候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轮候对象进行动态审核,符合轮候条件的保持原轮候顺序,不符合轮候条件的取消原轮候排序,轮候时限为5年。

(六)配租。对于因新建或退租等原因产生的批量住房(10套以上)实行集中配租,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轮候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房源数量和通知在册轮候人数可按1:1.2确定),经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轮候顺序依次进行电脑摇号选房。

对于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10套以下)实行日常配租,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轮候顺序号依次通知在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房源数量和通知在册轮候人数可按1:1.2确定),经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对于配租对象由于自身原因未参与摇号或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保障资格。未选房源继续由排位在后的其他配租对象依次递补。

对于取得配租入住资格的在册轮候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保障资格。

(七)配租价格。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靖政办通〔2014〕23号)执行,具体为:租赁类保障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取得轮候资格后,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如实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六、组织实施

此次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报工作由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

七、其他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监督举报电话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2-4622161

县住房保障中心:0912-4644882

电子邮箱:jbzbzx@163.com

附件:1《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

      2《财产查询授权书》。

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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