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切实做好全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库申报工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3〕50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目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库申报工作,成立资格审核工作组,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卢凯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党组成员王团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乔永强、发改局副局长熊永平、财政局副局长杨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张春凯、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张伟、审计局副局长班雁斌、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郑海生、民政局副局长双波、统计局副局长刘建荣、张家畔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陈洋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王玺同志担任。
三、轮候资格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040元/年。
4.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028元/年。
4.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前登记的非张家畔街道办居民户口的靖边籍户口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居住满1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245元。
5.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靖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五)其他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全县工作的中省市县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已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家庭,不作为租赁型保障房轮候登记对象。
四、认定标准
(一)申请人或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人或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二)劳动合同认定。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且在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原始劳动合同为准,签订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
(三)住房情况认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住房或尚未办理继承人手续等房产视为其现有住房;住房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房屋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与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簿已婚的申请人,可单独进行申报。
五、申请、审核和轮候排序
(一)申请方式。以家庭或个人方式进行申请。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农村独自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进行个人申请。
(二)申请程序。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部门(企业)或街道办受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的“一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三)报名所需材料。《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财产查询授权书》和《承诺书》各1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和工作年限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出具收入、住房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住房证明;无工作的,由居住地所属镇或街道办出具收入、住房证明。中省市县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供劳模、英模证书或相关证明;引进的特殊人才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申请人租房居住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对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四)受理。采取本次集中受理、后期常规受理方式进行。常规受理在本次集中受理、轮候顺序确定后,由受理单位继续日常性受理新轮候资格申请对象。
受理单位职责: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办法进行。受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善性。因申报材料不完善、不规范或因申报时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未同步申报等问题,审核单位将不予受理,所产生后果与责任均由受理单位负责。
受理程序:申请材料受理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街道办负责。其中:新就业人员受理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张家畔街道办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由所在系统(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所在系统(单位)、街道办负责人分别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合格人员花名表、申报材料、《靖边县轮候资格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核。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受理名单和申报资料后,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出具协助核查函,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其中: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车辆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等信息。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事、劳动合同是否备案以及是否领取各类社会保险等信息。县财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等信息。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以上单位必须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工作组采取分组的形式,通过审查申报资料、入户调查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代表进行全过程监督。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告,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实名方式进行举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排序程序。
(六)轮候。对本次集中受理审核公示后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方式集中排出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号;对于常规受理审核公示后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以受理时间前后顺序作为轮候顺序依序排在本次受理轮候顺序末位轮候对象顺序号之后。
轮候库轮候顺序确定后,要将轮候申请人基本信息、轮候顺序号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所公示轮候顺序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实名进行举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直接纳入轮候库。
全县实行轮候动态管理,不定期对轮候对象进行动态审核,不符合轮候条件的立即取消原轮候排序,轮候时限为5年。
(七)配租。对于因新建或退租等原因产生批量住房(10套以上)实行集中配租,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轮候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房源数量和通知在册轮候人数可按1:1.2确定),经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轮候顺序依次进行电脑摇号选房。
对于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10套以下)实行日常配租,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轮候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房源数量和通知在册轮候人数可按1:1.2确定),经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对于配租对象由于自身原因未参与摇号或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轮候保障资格。未选房源继续由排位在后的其他配租对象依次递补。
对于取得配租入住资格的在册轮候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保障资格。
(八)配租价格。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靖政办通〔2014〕23号)执行,具体为:租赁类保障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对住宅的租赁价格在10%的幅度内调减;纯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20%、东西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纯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20%。
六、监督管理
(一)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取得轮候资格后,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租赁型保障房轮候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如实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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