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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03 15:46:56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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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靖边县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检查职责权限

靖边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其行政执法检查职责权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职责范围  

1.农资市场监管

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农资经营者的资质、产品备案情况、标签标识规范性等,确保农资质量安全。

查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及无证经营行为。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行为。

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社、企业等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动物卫生监督

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条件符合规定。

查处非法屠宰、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监督兽药、饲料的使用,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4.农业机械安全监管

对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操作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无证驾驶、违规操作农业机械等行为。

5.农村宅基地监管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卫片”执法图斑进行整改,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6.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对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

依法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查阅资料等。

2.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3.行政强制权

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设施、财物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4.案件移送权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法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陕西省及榆林市相关农业执法规定。

、执法监督

1.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外部监督  

通过靖边县人民政府官网、执法公示栏等渠道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检查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咨询单位靖边县农业农村

电话咨询0912-4641281

邮寄单位靖边县农业农村

邮政编码7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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