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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6 14:46:5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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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靖边县新区党政第二办公区1号楼23楼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五)联系电话(传真):0912-4619694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指导工作。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登记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工作,开展明码标价监制工作。依法受理、查处价格领域各类举报、信访、投诉案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靖边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协调质量强县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规划靖边县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品牌战略的推进实施。组织实施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质量分级和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中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负责计量强制检定和校准工作。依法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信息反馈。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贯彻中省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五)贯彻执行中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全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组织实施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入市场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拟定全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靖边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靖边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张家畔市场监管所;

镇靖市场监管所;

龙洲市场监管所;

天赐湾市场监管所;

小河市场监管所;

青阳岔市场监管所;

王渠则市场监管所;

席麻湾市场监管所;

中山涧市场监管所;

杨米涧市场监管所;

梁镇市场监管所;

周河市场监管所;

杨桥畔市场监管所;

海则滩市场监管所;

红墩界市场监管所;

黄嵩界市场监管所;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法规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6.商标法实施条例

7.广告管理条例

8.专利法实施细则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0.认证认可条例

1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2.计量法实施细则

1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5.禁止传销条例

16.直销管理条例

17.价格管理条例

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9.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规章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7.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9.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0.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11.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1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1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15.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16.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17.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18.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19.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6.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7.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8.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29.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30.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2.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3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35.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6.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38.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4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4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4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4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45.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45.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46.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47.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48.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9.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5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5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7.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8.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9.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60.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南海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监督举报电话:0912-46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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