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监管电话 |
1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监督检查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制作检查记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22161 |
2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22161 |
3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22161 |
4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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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限期恢复原状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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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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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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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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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界定 | 《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实行开工前预售的方式。由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持集资、合作建房对象的有关资料,向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分别注明产权占地比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第一项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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