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责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所属单位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依据 | 责任事项 | 监督投诉电话 | 基本编码 | 备注 |
| 1 | 行政奖励类 | 对在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起始阶段责任:各市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材料在网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结果在省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 3.报批责任: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21162 | 610802082300100 | 保留 | |
| 2 | 行政奖励类 |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起始阶段责任:各市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材料在网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结果在省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 3.报批责任: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21162 | 610802082300200 | 保留 | |
| 3 | 行政奖励类 | 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聘请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打分评审,作出拟奖决定。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计生卫生委批准。4.送达阶段责任: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43352 | 610802082300300 | 保留 | |
| 4 | 行政奖励 | 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和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 靖边县健康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起始阶段责任:制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标准、程序等。 2.审查阶段责任:下发通知,由省、市(区)根据奖励标准,对拟奖励单位和个人逐级进行推荐;对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及实地查看,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912-4633908 | 61080208230050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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