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审查阶段。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①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②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4.给付阶段。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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