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发布时间:2023-02-13 14:37:02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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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二、申请材料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直接参与处置传染病事件相关的工作人员。

四、办理流程

由当事人或其家属申请,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机构审批后执行相关待遇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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