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所申请。有意愿开设托班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办园)。
2.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民办园)。
3.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全园保育师、育婴员和保健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①专任教师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和相关资格证;②保育员、育婴员提供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③保健人员应当提供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8.提供评估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9.《榆林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二、联合审查。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查等工作,出具审查结论,并在《榆林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上作出审查意见和签章。公办园开设托班须到编制部门调整业务范围,民办园开设托班需要到行政审批部门调整业务范围。
三、对外公示。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在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和幼儿园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格确认。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办园增加“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相关职责。公办园按程序对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进行登记变更。民办园由行政审批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办学内容中增加“托育服务”字样或招生对象中含“2-3岁幼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指导幼儿园完成托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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