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9、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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