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环批复〔2019〕80号
华能陕西靖边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陕西靖边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东坑伊当湾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结合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报告(榆环评函〔2019〕32号),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伊当湾村,占地面积219.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电池阵列、生活办公区及其相关辅助工程,装机容量共为100MWp,年平均发电量13154.32万kWh,总投资69125.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4万元,占总投资的0.0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实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文件中的施工方式进行施工,尽量减少对项目区土壤及原有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临时储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升压站、输变电线路内容不在本次环评批复范围之内,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该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靖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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