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环批复〔2019〕64号
靖边县顺春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靖边县顺春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审批的函》收悉,经我局会议研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该项目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长胜村,占地面积为16666.67m2,建设内容包括搅拌楼、水泥储存仓、粉煤灰储存仓、砂石料储存、办公生活等其他配套设施,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7万元,占总投资的29.6%。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实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施扬尘、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粉尘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成运行后要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设施设备的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严格临时储存设施环保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及综合利用处置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该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靖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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