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持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申请。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亲友代为申请;
(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低保申请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低保申请的办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受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录入系统,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受理进展情况。
(二)信息比对。县民政局通过一定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核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核对结果,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的组织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核对结果客观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
(四)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过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按照100%的比例入户调查。
(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以及给予保障的标准和分类施保标准,及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分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六)抽查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每季度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七)公示发放。县民政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分类施保等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保障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以货币形式发放。
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一)保障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二)保障家庭中14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三)保障家庭中三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依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比例增发保障金,其中一级增发50%;二级和三级增发30%;
(四)保障家庭中重病患者,其一个年度内自付医药费总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成员一个年度享受的低保金总和,按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增发保障金;
(五)保障对象是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视不同情况增发保障金,其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增发50%,离异的增发30%;
(六)保障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七)保障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上述分类施保对象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渐退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农村低保:
(一)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
(二)农村低保家庭中有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残疾成员,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15个月的农村低保。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有盲人、严重低视力、智力、精神、肢体一级重度残疾成员,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18个月的农村低保。
不能纳入低保的情形。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的;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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