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2 15:08:46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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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为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由政府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住房保障、疾病治疗、丧葬事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目前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500元。

  认定条件。具有靖边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经县民政局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无法从事劳动的疾病患者;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一)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财产状况符合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有关规定。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

  (一)法定赡养义务人。

  1.子女或养子女;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二)法定抚养义务人。

  1.父母或养父母;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三)法定扶养义务人。

  1.夫妻;

  2.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

  3.其他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法定赡、抚、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属于特困人员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终止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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