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8-07-04 16:30:30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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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2-4619695

责任科室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19694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政府第二办公区,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3、符合相应食品品种的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3.现场核查责任:省食品监督所按检查员管理办法抽取检查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按现场检查程序和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或不符合的现场检查结论。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6.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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