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咨询电话 |
0912-4623618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4643513 |
实施机关 |
靖边县文广局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责任单位 |
靖边县文广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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