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18 16:03:53 来源:县文体广电局 作者: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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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0912-46236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43513

实施机关

靖边县文广局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

靖边县文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流程图

[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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