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

发布时间:2018-07-18 16:02:16 来源:县文体广电局 作者: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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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类型

咨询电话

0912-46236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43513

实施机关

靖边县文广局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

靖边县文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核转报决定和不予审核转报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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