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咨询电话 0912-46236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43513 实施机关 靖边县文广局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 靖边县文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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