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

发布时间:2018-07-18 16:01:00 来源:县文体广电局 作者: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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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咨询电话

0912-462361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43513

实施机关

靖边县文广局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

靖边县文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人民路广电大楼、法定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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