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编制

发布时间:2018-06-29 08:45:00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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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领域 类别 事项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事项依据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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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格式 备注
城乡规划 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个工作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网站 文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 文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 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第八、十二、十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 文本
农村危房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个工作日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政府网站 文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 文本
内容

事项名称: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编制

“五公开”

公开内容

决策公开

决策前预公开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论证报告》的编制。

决策时会议公开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论证报告》的评审会。

决策后政策文件

市政府的批复。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执行公开

执行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取得成效

每年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及项目审批。

管理公开

管理措施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服务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

事中公开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采用网络媒体、广告牌等方式,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事后公开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咨询或查询。

公共服务

0912-4622161。

结果公开  

结果落实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咨询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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