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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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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时限 |
方式 |
标准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2号,根据2015年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决策 |
发现违法行为 |
安监局 |
3个工作日 |
立案审批 |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行 |
调查取证 |
安监局 |
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管理 |
提出意见 |
安监局 |
7个工作日 |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 ||
服务 |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
安监局 |
3个工作日 |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
结果 |
送达处罚决定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
3个工作日 |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
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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