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按照规定应当变更经营许可证的事项,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09 16:18:27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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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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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主体

时限

方式

标准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按照规定应当变更经营许可证的事项,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管理

提出意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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