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06 16:57:33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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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0号,根据2015年第7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立案审批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安监局

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管理

提出意见

安监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3个工作日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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