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06 16:56:28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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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立案审批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安监局

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管理

提出意见

安监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3个工作日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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