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06 16:55:29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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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2号,根据2015年第7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立案审批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安监局

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管理

提出意见

安监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3个工作日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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