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28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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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夯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3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绩〔2020〕2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8〕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3〕10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发〔202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结果应用的原则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权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原则,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三、主体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四、结果应用方式

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安排相结合、考核与问责等。

(一)反馈与整改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同时送达绩效评价报告。

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要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县财政局(预算绩效中心)和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对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

(二)报告与公开

县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财政局要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县财政局要在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且排名前三位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专项业务经费奖励;对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且排名前三位的镇,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专项业务经费奖励。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较差且排名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及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15%、10%、5%的业务或公用经费。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项目资金一律不予安排。

重点项目偏离绩效目标或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暂缓拨付项目资金或核减项目预算。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等次为较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该部门(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调减相应的项目预算;对达不到主要预算期绩效目标的,由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调整或者核减专项资金;同时,按10%-2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度该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并核减相应经费。

(四)考核与问责

县财政局开展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评价结果应作为县委、县政府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县财政局要呈报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可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至2030年5月15日止。

解读人:李玉斌

工作单位:县财政局

工作职务:绩效中心副主任

原文链接:靖规〔2025〕008-县政办005 靖政办发〔2025〕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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