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1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5〕008-县政办005 靖政办发〔2025〕8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办法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5-28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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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夯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3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绩〔2020〕2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8〕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3〕10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发〔202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绩效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权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原则,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局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县级财政综合管理、县镇两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重点项目等各类型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大于等于90分)、良好(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一般(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较差(70分以下)等4个等次。

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安排相结合、考核与问责等。

第二章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县财政局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同时送达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要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县财政局(预算绩效中心)和主管部门。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对评价反映的各类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和改进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第八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对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

第三章报告与公开

第九条县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县财政局要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县财政局要在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制定年度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要根据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部门(单位)预算安排中进行应用。具体预算安排及扣减比例在每年部门(单位)预算编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一)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且排名前三位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专项业务经费奖励;对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且排名前三位的镇,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专项业务经费奖励,奖补经费专项用于各部门(单位)、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较差且排名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及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15%、10%、5%的业务或公用经费。

(二)对不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不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部门(单位),视为不合格。县财政局对该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安排并核减相应经费。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要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控,项目运行符合绩效目标且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相匹配的,优先安排后续项目资金;项目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或资金支出进度缓慢项目单位不及时整改的,暂缓拨付项目资金或核减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等次为较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该部门(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调减相应的项目预算;对达不到主要预算期绩效目标的,由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调整或者核减专项资金;同时,按10%-2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度该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并核减相应经费。

第十六条对中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中省市进行绩效评价后,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提出违法违纪处理意见的,本年度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直接列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开展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对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且排名在最后一位的县级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农场)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县委、县政府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县财政局要呈报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二十条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要对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应当认真履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农场)可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至2030年5月15日止。

文字解读:《靖边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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