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7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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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4-0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06-县政办003靖政办发〔2025〕5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县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依据中省市及我县政策、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和财政支出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及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县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包括县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向中省市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财力匹配。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确保重大项目(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确保评估结论科学适用。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五)精简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优化流程和方法,并结合项目(政策)可行性研究论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六)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中省市县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评估对象分类,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要对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新增项目(政策)组织进行事前评估,并对所有新增项目(政策)支出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复核。
第九条预算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新增项目(政策)开展简易评估,在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前完成,实现新增项目(政策)事前评估全覆盖。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将绩效评估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政策)事前评估内容。
(一)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设立是否与中省市县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现实需求;立项目标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与项目立项目标是否匹配;与其他项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资金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财政是否具备承受能力等。
(二)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实施条件是否可行,包括项目(政策)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与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计划支付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成熟、先进、经济、高效;行业备案信息等是否齐备,是否具备可持续的实施条件和环境保障;项目(政策)投入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项目(政策)实施是否符合区域生态环保发展方向;是否有损害和潜在的重大风险以及是否会产生特定群体利益负面影响等。
(三)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既定目标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是否考虑替代方案节约成本等。
(四)效率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产出数量与质量是否与预算申请相符;产出指标值是否合理、细化、量化、可考核等。
(五)效益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可实现;是否反映最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项效益所对应的指标值是否可量化、可评价。
第十一条产业类政策的事前评估,重点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流动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方式主要采取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现场调研。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事前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低投入、高收入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事前绩效评估正式流程和事前评估简易流程两种形式。
第四章 事前评估职责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事前评估的各项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评估基础性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和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预算(主管)部门是实施事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职能范围内的政策和项目的事前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评估报告,并配合完成报告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评估。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可邀请专家参与评估论证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也可以授权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县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履行的职责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对事前评估报告进行联评联审。
第十九条评估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正常工作,评估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由被评估单位支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第五章 事前评估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事前评估及申报流程。对本单位新增项目(政策)组织进行事前自行评估,包括申请预算调整。填写《项目(政策)绩效目标申报表》《财政支出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表》,将自评意见和项目实施方案等事前评估资料统一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项目(政策)事前审核评估及申报流程。对本领域项目单位报送的事前评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评估通过的申报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事前评估流程。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按照额度大小进行分类筛选,拟定事前自行评估和事前重点评估以及授权评估方案,及时将事前评估结论同步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本部门(单位)预算项目事前评估及项目入库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事前评估工作,重大项目(政策)评估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后,立即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章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问题说明等内容。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政策)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七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
(一)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类。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项目(政策)部分内容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应予以部分支持;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评估得分。分为四个等级,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差(0-69分)。绩效评估结果为“优”“良”的,原则上予以支持;结果为“中”的,可以部分支持;结果为“差”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事前评估结果应用。
(一)财政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县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或采购程序,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财政事前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予纳入县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预算或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不予支持”情况。
1.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
3.资金来源不明确,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债务风险的政策和项目;
4.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被评估部门(单位)对提供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并对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过程等进监督。第三十一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相关纪律。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数据、干扰或者不配合事前评估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涉及财政项目(政策)支出需经相关会议及领导决策确定的,上会、决策前必须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采用事前绩效评估简易流程),并将相关资料数据及评估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复核结论为支持或部分支持的项目(政策),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第三十四条涉及申请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基金、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债券项目(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评估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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