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6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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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3-20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05-县政府003 靖政发〔2025〕25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边县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靖边县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林草资源,巩固生态造林成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靖边县全域均为封山禁牧管控区域(耕地除外),全年实行封山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封山禁牧标志、围网等设施。
第三条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国有林场(圃)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桥农场负责,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由该土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封山禁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封山禁牧处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五条各镇(街)有效承接封山禁牧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前,由县林业局依法直接向各镇(街)依法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有效承接后,由各镇(街)直接处罚违法放牧行为。执法人员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不得执法。
第六条县林业局根据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所管理林草地面积安排森林资源管护经费,并制定相应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考核结果及时兑现森林资源管护经费。
第七条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自行选聘、管理、考核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和护林人员,所选聘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承担森林草原防火、林木病虫害监测和破坏林草资源监督等护林职责。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每年末将护林人员考核结果及工资数额报至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通过“一卡通”发放护林员工资。
第八条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按照“以草定畜、动态管理,超负即减、违法重处”封山禁牧工作方针,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按季度登记养殖户饲养草食家畜数量,建档立卡,将“野外巡查”转变为“圈舍清查”,切实从源头遏制违法放牧行为。
第十条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绩效评估中心共同成立靖边县封山禁牧督查组,常态化检查各镇(街)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封山禁牧工作情况,及时查处并曝光封山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
(一)县、镇、村分别按月、周、日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并将封山禁牧作为推行林长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林长巡林指标任务。县级巡查发现违法放牧羊子超过100只的,扣除责任区
域护林员当月工资,并由县林长办发出书面提醒函;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镇(街)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200只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镇(街)分管领导;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镇(街)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500只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镇(街)主要领导,并追究所涉镇(街)主要领导责任;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镇(街)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1000只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镇(街)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放牧数量巨大、造成重大生态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二)县级巡查发现违法放牧行为后,县林业局及时下达扣减封山禁牧责任金通知书。每发现一只违法放牧羊子,扣减责任单位500元封山禁牧责任金。县财政局负责扣减封山禁牧责任金,封山禁牧责任金不足的,可在其它财政资金中扣减,其它财政资金仍不足的,在下年度相关资金中扣减。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依法打击违反封山禁牧政策屡教不改行为,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执法保障。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封山禁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查处各级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4〕10号)有效期已届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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