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6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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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4-0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07-县政办004靖政办发〔2025〕6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高质量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中小微和“三农”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际经营,各种手续齐全,依法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根据产业政策提出项目安排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估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后,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进“1365战略”建设的产能释放、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成长培育、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以及“三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中小微企业产业发展
1.中小微企业振兴产业;
2.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3.中小微企业“抓大扶小”项目(重点扶持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的大集团企业和培育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同行业位居前列且同比增幅较大的企业);
4.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技改投资备案立项入统报统的企业);
5.中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重点扶持节能降耗、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项目,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6.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建设、参与经济技术洽谈、企业人才培训等。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扶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
(三)支持文化、旅游龙头产业企业发展。
(四)支持培育“五上”企业。
(五)支持商贸企业。
(六)支持企业通过质量认证、标准创新等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三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的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以上年度为准,不超过12个月,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进行扶持。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涉农项目包含牲畜禽资产及林木资产投资)的15%,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三)以奖代补。服务体系建设类、展示展销类、培训类项目,上年度优秀企业、梯队成长企业以及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工业商贸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等,采取奖补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企业当年度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县级资金支持;企业同一项目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县级财政扶持,允许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阶段申请;企业拥有两个及以上名称,但实际为一个经营实体、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同一企业。
第五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并纳税,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良好。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项目的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符合支持领域的项目由县委宣传部、县工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管理。项目征集时,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承担项目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项目基本情况;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涉及环境评价的项目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提供的资料外,申请无偿资助的,还需提供已落实该项目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凭证、银行贷款卡号(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银行公章)等。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验收合格并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拟定扶持计划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将没有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库,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领域扶持项目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实行会计核算。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追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靖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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