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4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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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2-17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03-县政办002靖政办发〔2025〕2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靖边县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促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体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帮扶措施暂时无法覆盖或者帮扶之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动态监测、兜底保障原则。县妇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张家畔街道办负责各自领域(辖区)困难群体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完善信息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未能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且存在重度困难和返贫风险的特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意外伤害等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其他成员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小于开支,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二)因病有大额支出,并经医保政策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
(三)因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上学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四)因家庭成员需要照顾,家庭主要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或其他收入小于开支,导致收入出现大幅下降的;
(五)长期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生活丧失信心的;
(六)经各部门综合帮扶,已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疾病、慢性病、残疾、失智失能人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康复治疗人员或承担分散供养人员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临时救助范畴: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者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当前困难,具备基本生活保障能力的;
(五)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主观因素不愿获取经济来源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高档消费品或消费水平较高,如汽车、高档房屋、奢侈品等的(作为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等除外);
(七)妇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与属地镇(街)联合调查,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信息录入。县妇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张家畔街道办将本领域、本辖区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纳入信息库。暂未纳入信息库,本人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也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调查,满足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纳入信息库。
第八条提交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户籍(常住)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等家庭基本信息;
(二)残疾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家庭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居住地镇(街)或村委(社区)出具的困难情形认定材料;
(三)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材料审核。县妇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张家畔街道办会同属地镇政府,对满足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入户调查。县妇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属地镇(街)配合,通过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拟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第十一条审核上报。相关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落实临时救助的意见,罗列出拟临时救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委(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救助资金发放至被救助对象银行账号。
第四章救助标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各相关部门要综合施策,严格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做到“应帮尽帮”,最大限度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除此之外,县政府每月给予困难群体家庭300元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经县政府认定的临时救助对象每两年复核一次,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新增或退出意见。退出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停止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把临时救助对象准入关口,坚决杜绝工作人员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严查挪用资金、骗取套领等行为,对落实救助政策中违规违纪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体身上。
第十六条妇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县财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绩效监管,县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图解链接:一图读懂:靖边县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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