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1-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5〕002-县政办001 靖政办发〔2025〕1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18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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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水平,确保县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榆林市市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22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县政府有关要求,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所储备的成品白砂糖、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等重要商品储备。

第三条重要商品储备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管理机制。重要商品储备所有权属于承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归县政府。

第四条重要商品储备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从事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代储企业、储存仓库(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储备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重要商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保证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承储单位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库存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储备合同明确的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入库;适时对储备商品进行轮换,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九条重要商品储备承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期限两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特事特办”原则紧急采购。

第三章储备规模

第十条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品种规模为:

(一)食糖满足3万人1个月需要;

(二)方便食品(以方便面、饼干、馍片、面包为主)满足3万人3天需要;

(三)瓶装饮用水(300-600ml装)满足3万人3天需要;

(四)卫生清洁用品(以小包装的消毒液、洗手液为主)满足1000人1个月需要;

(五)照明用品(蜡烛或其他应急照明设备)满足2000人约500户居民3个夜晚照明需要;

第十一条列入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县政府其他部门和各镇(街)不再重复储备。

第十二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县级重要商品储备品种规模和费用补贴做出必要调整。

第四章承储单位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企业和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生产或购销不少于一种县级应急储备商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符合储备商品质量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的储存仓库,室内地坪高于库区地坪,防火、防水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标准。

(三)具有满足储备商品入库、出库和储存需要的库房装卸堆放、温湿度监控、通风除湿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物流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有长期协作合同。

(四)生产企业的工艺设备先进,产品有注册商标且质量优良;流通企业开设有综合经营的直营连锁商场、超市,且经营规模较大、配送渠道畅通。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重合同、守信用,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在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记录,企业法人无不良征信。

(七)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资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设施条件,自愿承担县级应急商品储备承诺等。

(二)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所与储存设施租赁合同,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1年以上协作合同等。

(三)财务报表。包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出具的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记录证明,未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以及企业资质、信用报告、荣誉证书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资质审定流程。

(一)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申报企业资质情况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推荐。

(三)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实地查验,形成拟承储单位名单,并在网站公示。

(四)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确定承储单位并通报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在承储任务期限内,承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承担储备任务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既有具备承储能力的企业中重新选定。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淘汰退出机制。

第五章入储与在库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商品采购并调入指定库点存储。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向银行贷款或占用自有资金,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生产或购进入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标准,足够数量的储备商品。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储备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重要商品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原则进行,实现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填报《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实物台账》,并报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储备重要商品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配套设施。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藏技术规范,应用绿色生态储藏技术,保证储备商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和重要商品储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适时轮换,确保库存数量充足、质量合格。轮换要求另行规定。储备物品轮出后应当及时、同品种、等数量轮入,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物品,不得将县级储备重要商品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变更经营主体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应急动用

第二十七条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下达指令启动动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遵照县政府下达的指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将应动用数量的储备商品出库装车、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得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

第七章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储备的重要商品仓租保管费纳入财政补贴范畴。

第三十条重要商品储备所占库房面积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规定测算核定,仓租保管费按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应急需要执行动用指令,出库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运输、装卸、分装销售等有关费用,并根据动用情况据实核算,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  重要商品储备相关费用每半年拨付一次,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了解储备商品入储、更新轮换、出库动用及应急投放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或储存条件已不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取消其县级承储单位资质。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因非不可抗力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等情形,故意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储备商品在库保管不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取消其县级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

第三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制定科学、合理、易操作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报县财政局审核。每年年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自评情况结合绩效评估进行重点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实行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重要商品储备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文字解读:《靖边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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