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37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新桥农场:

《靖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靖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靖边县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靖政办发〔2024〕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镇政府驻地和各行政村、自然村)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浴、洗涤和厨房等生活排水,农村公用设施、乡村旅游接待户、旅店饭馆、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和畜禽散养户等排水。不包括各镇(办)企业工业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由财政资金投资在各镇村建成的用于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的公共设备和构筑物。主要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管网及其他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管,属地主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治理体系和“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建管并重,长效管护”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运维目标。农村生活污水达到“三基本”治理成效:即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无污水直排环境水体;基本闻不到臭味,不在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形成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群众认可。

第四条  鼓励处理后的中水优先综合利用,各镇(办)要规划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优先保障各镇(办)中水利用,要鼓励辖区域内及周边企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中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由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制镇建成区外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林业、审批局、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用地用电保障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改厕等工作。

各镇(办)是农村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县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各镇(办)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指导各镇(办)和相关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要根据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村庄总体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不断扩大。

第八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坚持实用为本、建管并重,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

项目设计要科学,材料质量要过关,采用建设单位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有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

第十条  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各镇(办)负责规划建设辖区内污水管网,做到雨污分流畅通运行;负责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县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体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运维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受委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及改造工作。各镇(办)村负责做好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办)村配合运维公司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备、构筑物、管网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完好运行。同时,要监督运维公司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对设施运行不正常、拉运不及时、出水异常等情况及时予以提醒,并呈报县住建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运维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查设施故障,疏通厂区内管网、清理淤泥、处置污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运维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设施运行台帐,进行出水水质检测,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运维公司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一厂一册”原则,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因故障、保养检修、升级改造等需停运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和所属镇(办)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会同县住建局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建设运行。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要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将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范围,并按要求开展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县住建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和运维公司。设施运行不正常时,要督促运维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或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排放水质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运维单位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和要求进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办)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办)要强化日常监管,严防工业废水、危险化学品车辆清洗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确保不对污水处理设施造成冲击和损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镇(办)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利用化,提高广大人民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投诉举报。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和县住建局按月通报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并按季度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在结合季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科学测算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出水水质监测费),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解链接:一图读懂:靖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