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323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6-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4〕004—县政府001靖政发〔2024〕72 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4-06-26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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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广泛提供违法违规排放废水问题线索,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排放废水有奖举报活动。具体如下:

一、举报范围

靖边县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

(一)利用各类运输车辆通过市政管网偷排废水行为;

(二)向河道、沟渠等水系偷排废水行为;

(三)通过私接暗管向城市管网偷排废水行为;

(四)其他逃避监管偷排废水行为。

三、举报电话

县执法局:0912-4626552(主要受理范围:城市雨污管网覆盖区域以内)

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0912-4617891(主要受理范围:城市雨污管网覆盖区域以外)

四、奖励标准

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5000元奖励;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10000元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五、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举报信息,包括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等,要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

(二)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受理电话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不属于上述举报范围内容的,举报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前已被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掌握违法事实的,均不在此次奖励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受理举报后,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以及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本通告自2024年6月2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3日。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解读链接:《关于奖励举报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通告》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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