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6-0009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6-04-15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发〔2026〕22号 |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魏文杰、闫豪东同志靖边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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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魏文杰、闫豪东同志靖边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经县委政法委调查核实,魏文杰、闫豪东两名同志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魏文杰,男,汉族,中共党员,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2025年8月11日芦河小区火灾中,临危不惧,成功组织疏散居民并救出被困人员。闫豪东,男,汉族,中共党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2025年8月9日307国道交通事故现场,果断施救,救出侧翻车辆内被困人员并消除安全风险。两名同志的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魏文杰、闫豪东同志“靖边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魏文杰、闫豪东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临危不惧、舍己为人的高尚品格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担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平安靖边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推动形成崇尚正义、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靖边、法治靖边凝聚强大正能量。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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