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270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12-23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发〔2025〕164号 |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认真做好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榆政发〔202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农业普查对象:靖边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普查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度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部署。县政府成立靖边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牵头落实普查具体事务。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要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形成全民参与、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围;县财政局要统筹普查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与基础数据,全力配合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保障。各镇(街)要根据实际需求,聘用或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劳务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同时,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紧扣普查的对象、内容等,精心策划并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注重把宣传发动进一步贴近农业、农村和农民,教育各级普查人员和机构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五)严把数据质量。各镇(街)、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业务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与责任追溯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普查人员要依法收集和报送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对象要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通报。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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