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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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靖政发〔2024〕142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靖边县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小沙峁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靖边县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小沙峁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靖边县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小沙峁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席麻湾镇西高峁村、小沙峁村,总面积0.2094公顷,其中农用地0.2094公顷(耕地0.1237公顷、林地0.0461公顷、草地0.03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四至范围以靖边县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小沙峁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平面布置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标准为耕地3.375万元/亩、林地1.5万元/亩、草地1.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25万元/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精神,由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席麻湾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席麻湾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三)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席麻湾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靖边县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小沙峁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平面布置图.doc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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