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347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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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6-27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发〔2024〕74号 |
[ 名 称 ] | 靖政发〔2024〕74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靖边县2014年度第十四批次土地征收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陕政土批﹝2014﹞293号”和“榆政土批﹝2014﹞397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张家畔街道瓦房村集体土地2.1958公顷。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靖边县2014年度第十四批次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面积2.1958公顷,位于张家畔街道瓦房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费用标准 |
建设用地 |
2.1958 |
82.5万元/公顷 |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结束(共10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张家畔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通过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二)靖边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工用地。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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