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446 | [ 主题分类 ] | 电子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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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12-2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办发〔2024〕30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靖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绩效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激励中心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榆林市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年度预算。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四条绩效考核主要围绕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考勤情况、工作实绩四个方面进行。按月实行百分制积分管理,每位中心工作人员每月绩效考核基础积分值为100分,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赋分。
第五条工作纪律
(一)在岗期间存在言行举止不雅,吸烟、吃零食、使用电脑或手机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串岗聊天、带领非中心工作人员进入窗口的,每次扣2分;
(二)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每项扣2分;
1.男性工作人员仪容仪表规定:
(1)上班期间穿工作服、戴工作牌,衬衫扎进裤子;
(2)不染发,头发不遮盖耳朵;
(3)佩戴领带时,衬衣的纽扣需全部扣上;未佩戴领带时,最上面的一颗纽扣可不扣;
(4)不佩戴扎眼、招摇饰物;
(5)不着短裤、不穿拖鞋。
2.女性工作人员仪容仪表规定:
(1)上班期间穿工作服、戴工作牌,衬衫扎进裙(裤)子;
(2)不染发,头发不遮盖眼睛;
(3)提倡化淡妆,严禁浓妆艳抹;
(4)严禁染红色、黑色等深色手指甲;
(5)不佩戴扎眼、招摇饰物。
(三)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所在窗口全体工作人员每人扣2分。
1.柜台上双屏显示器、公示牌、签字笔、印泥、绿植等公物有序摆放;
2.办公桌面文件资料、叫号器、电脑、打印机等摆放整齐;
3.走廊通道内无污渍、纸团等,玻璃隔档办公室内衣物、鞋、包箱,饮水机、垃圾桶、扫帚、抹布等摆放有序;
4.办公电脑、柜台、桌椅、文件柜、门框、玻璃、窗台无积尘。
(四)下班不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的,每次扣2分。
(五)工作人员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造成窗口或岗位空岗的,该工作人员扣2分,该窗口负责人每人次扣2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生硬或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被办事群众举报的,每次扣3分。
(七)中心工作人员未经中心许可私自调岗或调进人员未及时向中心督查股报备的,每次扣3分。
(八)利用工作便利强行为服务对象指定中介代理服务的,每次扣5分,相关窗口负责人每次扣10分。
(九)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每次扣5分。
(十)在上班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每次扣5分。
(十一)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
(十二)中心工作人员对督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中心负责人说明情况,若当众诋毁、谩骂督查人员,每次扣10分。
第六条业务技能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熟悉与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业务办理事项内容、流程的,导致业务办理出错或延误的,每次扣3分。
(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或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2分;服务对象对此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因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故障的,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扣10分。
第七条考勤情况。以中心考勤、请假、报备记录为准。
(一)未按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每次扣1分;
(二)因病请假,每日扣1分;因事请假,每日扣2分(法定假、婚丧嫁娶请假除外);
(三)假满到岗后未履行销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未到岗的,每日扣5分;
(五)因工作需要或接到中心提前通知,未按时到岗加班的,每次扣2分。
(六)无故不参加会议、相关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工作实绩。以服务对象评价、视频录像信息等为准。
(一)服务对象评价为一般或差,经核查属实的,每次分别扣1分、2分;
(二)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未发布延期公告的,每次扣5分;
(三)档案管理不规范,出现资料丢失或损毁的,每件扣5分;
(四)办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五)出现“体外循环”(审批事项未在中心办理或未按中心规定流程办理)问题的,每次扣20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各类法律文书、文书内容不规范或有明显人为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
(七)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八)对服务对象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0分;
(九)请假累计超过当月正常工作日一半(含)的(法定假、婚丧嫁娶请假除外),每次扣30分。
第九条加分项
(一)指出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窗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意见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二)双休日或节假日到岗加班,每次加5分;
(三)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得到领导表扬或对中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酌情加5-10分。
(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事群众主动送锦旗表扬,或被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新闻媒体报道,经核查属实的,酌情加10-20分。
(五)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文体比赛的,每次加1分;代表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各类活动的,每次加5分;比赛获奖的酌情加10-50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评定等级
(一)中心工作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分值: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最终分值。
(二)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根据最终分值分为四个等次:10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91分-100分(含)为“良好”等次、81分-90分(含)为“合格”等次、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津贴兑付
(一)绩效考核津贴以县政务大厅窗口为单位计算,每窗口每月绩效考核津贴标准为300元。具体发放标准、程序和方式,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绩效考核津贴发放应当体现差异,激发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中心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者或在政务大厅工作未满一年的,不予发放绩效考核津贴。
第十二条激励政策
(一)各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是评选月度红旗窗口、服务之星和年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二)原则上每月评选红旗窗口不超过4个、服务之星不超过6人;每年评选优秀窗口不超过4个、先进个人不超过6人。月度获评“服务之星”人员在下月绩效考核中每人加10分,并将绩效考核结果向派驻单位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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