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420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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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10-1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办发〔2024〕23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包保工作制度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织密织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网,切实消除煤矿安全监管盲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陕安委办〔2022〕30号)精神,因工作调整和人事变动,现将全县煤矿企业县级领导联系指导、主管部门领导联系包保、属地监管、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和安全监管人员巡查制度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联系包保人员
由2名县级领导分别联系指导全县2处煤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名领导联系包保,6名驻矿安监员盯守(见附件)。
二、联系包保职责
(一)联系包保人职责
1.督促包保煤矿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联系包保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有关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3.学习借鉴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典型经验做法,建立完善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短板漏洞,严格落实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升煤矿安全本质水平。
4.随时掌握和了解包保煤矿生产建设进度,督促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联系包保县级领导汇报煤矿运行情况。
5.落实省、市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监督驻矿盯守人员和安全巡查人员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驻矿盯守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靖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细则》和24小时驻矿盯守工作要求,实行日汇报、周总结工作制度。
2.坚持定期下井巡检,督促煤矿企业抓好巡检发现和上级部门反馈问题隐患整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县应急局。
3.督促煤矿及时整改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和自查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
4.完成联系包保人安排的其他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
(三)安全巡查人员职责
1.每月至少巡查包保煤矿1次,并形成巡查报告。
2.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并上报县应急局。
3.监督驻矿盯守人员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
4.完成联系包保人安排的其他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
三、联系包保工作要求
(一)联系包保工作坚持“谁包保、谁盯守、谁巡查、谁负责”原则,做到“包保到位、盯守到人、巡查到矿、负责到底”。各相关包保人员要严格按照联系包保职责,扎实开展联系包保工作。
(二)联系包保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制度,严禁向煤矿提出与煤矿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严禁向煤矿摊派销售任务和索取报酬。
(三)联系包保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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