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5-04-01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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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靖边县委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靖字〔2024〕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镇化建设、建筑业、市政建设、物业服务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镇化建设、建筑业、市政建设、物业服务管理等工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起草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依法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业、城市公用设施等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规划区域内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市政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管网建设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房产交易、房产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经纪及中介行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本县房产交易综合信息。

(五)负责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房地产项目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使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管理县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负责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负责做好县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和服务等级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业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县防震减灾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七)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负责县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及实施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算结算、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指导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指导城乡风貌设计、建设指导工作;指导重点示范镇建设、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指导镇村周转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九)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和供热工程核准;负责燃气、供热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供热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燃气供热器具企业经营、安装、维修等监管工作;负责门站及各类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包括门站出站以后的城市输气管网)安全监管,负责中心城区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 动 。

(十)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革新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建筑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1.与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市政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前的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项目交付后的养护、管理和升级改造工作;县污水处理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

2.与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地震预测监测、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值班速报、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和震情会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震灾应急救援工作。

3.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集输管线的安全监管,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县工业商贸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县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

的违法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燃气管线(包括门站出站以后的城市输气管网)安全监管,负责中心城区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岗位:

(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机关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党务工作;组织开展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并督促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委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总工程师。负责本部门及本行相关专业技术领导工作。

(三)行政综合岗。负责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机关会议的组织、决定事项、重要文件的督办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机关、住房和建设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年报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指导工作,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负责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管理岗。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建账管理;负责局机关的工资发放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管理审查和报批;负责指导监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检查、协调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五)城乡建设管理岗。指导全县市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的送审报批等工作;负责对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工作;负责城乡风貌设计、建设指导工作;负责指导重点示范镇建设、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建制镇周转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岗。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县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业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县外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和燃气安全的监督工作。

(七)消防物业管理岗。负责全县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工作,负责做好全县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负责做好物业政策宣传贯彻及矛盾调处;负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负责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做好县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和服务等级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靖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靖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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