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
2.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8.县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省市驻靖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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