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靖边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将特种设备分为红、橙、黄、蓝四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1、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一旦失控,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施重点监控,用红颜色标示;
评定说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可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类别为III类;
2)盛装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
3)工作压力≥1.6MPa;
4)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m3的固定压力容器;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需为GC1级;
2)盛装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
3)工作压力≥4.0MPa;
(3)超过设计年限的较大风险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4)使用时间达到15年以上的电梯、行车。
2、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一旦失控,容易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施计划监控,用橙颜色标示;
评定说明: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均列为较大风险等级的设备:
(1)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0t/h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m3的固定压力容器;
(3)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4)超高压容器(P≥100MPa);
(5)GC1级工业管道;
(6)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且危险性较大的承压特种设备;
(7)使用时间达到20年以上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一般风险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3、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一旦失控,容易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实施日常监控与随机监控相结合,用黄颜色标示;
评定说明: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均列为一般风险等级的设备:
(1)三类压力容器
(2)GC2压力管道;
(2)高压容器(P≥10MPa);
(3)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m3的固定压力容器;
(4)蒸汽锅炉
(5)叉车
(6)电梯;
(7)使用时间达到20年以上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底风险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4、低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一旦失控,容易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实施日常监控,用蓝颜色标示。
评定说明:剩余的特种设备
在特殊情况、环境下,风险等级可相应调整。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第五条各生产中心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及管控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设备为单元,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对原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以及发生过的隐患及事故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和行业、企业标准等,编制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
(二)对照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逐一辨识出生产、使用各个环节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列出风险清单。
(三)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结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风险辨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台账,制定重点监控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控:
(一)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台账,确保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验,明确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确检查责任,每个月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八)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应当立即将其风险等级调整为红色,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风险等级;
(九)应每年将本单位风险分级、风险管控方案及台账,向对其实施管辖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质监局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质监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的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并结合使用单位重大安全风险情况,汇总建立区域风险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将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的特种设备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定期开展检查或指导,并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质检部门应认真履行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不履行尽责、工作不力或不及时的单位进行考核。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况将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
(二)未依法进行风险告知的;
(三)未建立风险巡查制度、档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知识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五)未将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和防控方案报特种设备部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