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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政办发〔2024〕1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8:00:18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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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更新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中省市驻靖各有关单位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和“谁公开、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上网信息应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 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制度

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由榆林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搭建,各镇、各部门均有独立账号,自行上传信息。严格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原则。

(一)镇“三级审核”制度

“一级审核”为镇信息发布人员;

“二级审核”为镇办公室主任或站所负责人;

“三级审核”为镇分管领导或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县直部门“三级审核”制度

“一级审核”为县直部门信息发布人员;

“二级审核”为县直部门办公室主任或科、股室负责人;

“三级审核”为县直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采集、编辑、校对、送审、报送工作。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须认真填写《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可在县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并及时报送至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二)各信息责任单位首先进行内部审核,需拟稿人初审校对、股室负责人复审校对,重点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校对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需经信息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靖边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增强网络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舆情关。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添字、敏感词等不规范词语及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地域名称、领导姓名、政治专有名词错误等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应加强错敏信息及隐私信息排查,如下信息不得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二)涉及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家庭详细住址等未经脱敏处理的个人隐私信息;

(三)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中、省、市、靖边新闻信息网等网站和人民日报、陕西日报、榆林日报、靖边融媒等栏目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禁止以链接形式转载。

第十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各单位每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将在政府网站公布,并纳入政府网站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信息责任单位,对政务新媒体信息上网审核发布时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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